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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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燃荣威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在起诉方法院执行”,涉案起诉方为中燃荣威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其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祥运路379号5楼(上城科技工业基地),经查该地址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燃荣威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