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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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腾梦广告有限公司 遂宁市河东新区逗音味里餐饮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逗音味里餐饮店、被告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腾梦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制作费3492.71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492.71元为基数,按照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20日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从2021年4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腾梦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逗音味里餐饮店、被告夏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