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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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宽城区联合水产品批发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桑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宽城区联合水产品批发店货款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宽城区联合水产品批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00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宽城区联合水产品批发店负担130.00元,由被告桑亮负担7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