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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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冀H×××××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哲车辆损失2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哲车辆损失157000.00元,合计159000.00元。 二、被告金海军赔偿原告郭哲公估费1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郭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自动履行时,可将款项汇入围场法院专用账户。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50×××14。汇款附言栏内应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00元,减半收取1970.00元,由被告金海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