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冀H×××××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哲车辆损失2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哲车辆损失157000.00元,合计159000.00元。

二、被告金海军赔偿原告郭哲公估费1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郭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自动履行时,可将款项汇入围场法院专用账户。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50×××14。汇款附言栏内应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00元,减半收取1970.00元,由被告金海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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