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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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金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定州市金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79614.51元、特别违约金5000元及违约金(以原告每次垫付金额为基数,自每次垫付之日起次日开始,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应给付原告定州市金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定州市金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