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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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或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06560元。(名称: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开户行:中国银行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账号:10×××62;2、开户行: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账号:13×××2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