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市信都区煤田加油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全成加油站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改判煤田加油站于2021年2月8日向全成加油站发出的通知不发生终止履行《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联合建设加油加气站的方案》的法律效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煤田加油站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存在“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营无法进行”的情况,也不存在协商一致的情况。审判的目的和作用,从本质上讲,应该是纠正当事人的错误做法,而不是迁就其错误,更不应该将错就错。一审法院错误判定2021年2月8日的通知发生终止履行的效力。

煤田加油站辩称,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资委下发通知要求煤田加油站以市场化转让方式退出。双方当事人在《联建方案》第8条约定上述情况为不可抗力。我方向上诉人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和终止履行通知。解除合同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二次转让方案都征得上诉人同意。《联建方案》并未实际履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成加油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2021年2月8日的《通知》不发生提前终止履行《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联合建设加油加气站的方案》的法律效力;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煤田加油站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联合建设加油加气站的方案》;2.判令被反诉人退出加油站经营场地;3.依法确定被反诉人的投资数额,按照投资数额给予其补偿(被反诉人的投资数额为26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11日,邢台市全成加油站与邢台县煤田加油站签订联合建设加油加气站的方案,该方案第8条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15年。在此期限若由于不可抗力(主要指国家政策调整和地方政府规划等方面的原因)致使经营无法进行时,对企业发生的亏损甲方仅以除地皮外的投资负有限责任。若发生拆迁补偿时,按占地面积给予的补偿归煤田地质局仓库所有,其它补偿收益,甲乙双方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租赁、购买及合作经营的权利”。

2017年11月23日,邢台市全成加油站与邢台县煤田加油站双方签订关于邢台县煤田加油站收取邢台市全成加油站租赁费的协商认定,该协商认定载明:“......双方共同认定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常营业,同时作为合作期限起始日,并开始征收场地租赁费”。

此后,该加油站正常营业,直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资委的冀财资[2019]28号文件以及河北省煤田地质局办公室下发的冀煤地办字[2019]18号文件中要求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以市场化方式完成改革。

该两份文件下发后,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积极协商制定了第一稿邢台县煤田加油站国有整体产权转让方案,该方案系双方共同协商制定,该方案载明转让的标的构成为邢台县煤田加油站国有整体产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转让标的企业现有经营合作方投资兴建的建筑、设施、设备。邢台县煤田加油站所占有土地不列入转让范围。

该方案制定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及张申建、张宇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一方的出资实际由张申建、张宇个人投资,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及张申建、张宇完全同意第一稿转让方案。

2020年9月1日,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新能源地质队以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上级主管部门的名义向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发出“通知”一份,该通知载明:“根据河北省煤田地质局办公室转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革名单的通知》(冀煤地办字[2019]18号)要求,邢台县煤田加油站要以市场化转让方式退出、改制。基于上述国家政策原因,致使《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联合建设加油加气站的方案》无法继续履行,特此通知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解除你我双方签订的《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联合建设加油加气站的方案》”。

该通知从张申建与邢台县煤田加油站的上级主管领导孔鹏飞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该通知系张申建拟好后发给孔鹏飞,再由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新能源地质队向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发出。第一稿邢台县煤田加油站国有整体产权转让方案因故未能实施,后出现第二稿邢台县煤田加油站整体产权转让方案,在第二稿转让方案中载明的转让标的构成为邢台县煤田加油站的国有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邢台县煤田加油站所占有土地不列入转让范围。

后,该第二稿方案中的转让标的通过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受让人史汝帅以4,800,000元的价格取得邢台县煤田加油站整体产权,但不包括邢台市全成加油站投资兴建的建筑、设施、设备。

2021年2月8日,邢台县煤田加油站向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实际出资人张申建、张宇)发出“通知”一份,该通知载明:“........2021年2月8日,邢台县煤田加油站在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已成交。另,按你我双方的交易惯例,你们已经逾期支付2020年下半年的综合管理费。基于上述综合原因,致使《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联合建设加油加气站的方案》及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关于邢台县煤田加油站收取邢台市全成加油站租赁费的协商认定》无法继续履行,特此通知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终止履行你我双方签订的《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联合建设加油加气站的方案》和《关于邢台县煤田加油站收取邢台市全成加油站租赁费的协商认定》”。

该通知发出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于2021年2月8日发出的“通知”不发生提前终止履行《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联合建设加油加气站的方案》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受理期间,邢台县煤田加油站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依法解除《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联合建设加油加气站的方案》,并判令邢台市全成加油站退出加油站经营地,返还给邢台市全成加油站的出资额26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双方签订《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联合建设加油加气站的方案》,该方案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认为该方案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该方案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现邢台县煤田加油站因国家政策的原因要求解除该方案,并于2021年2月8日向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发出终止履行方案的通知书,本院认为邢台县煤田加油站要求解除方案、终止履行的理由符合双方签订的方案里约定解除方案的条件,且从实际情况来考虑,因案外人史汝帅已通过公开转让的方式取得了邢台县煤田加油站的相应产权和相应资质,且已支付相应价款,原属邢台县煤田加油站的国有资产部分以及该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由史汝帅取得,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签订的方案已经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该方案目的也无法实现,故本院依法认定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于2021年2月8日向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发出的通知发生终止履行的效力。

关于反诉部分,邢台县煤田加油站反诉请求第一项与其发出的终止履行通知书实际内容一致,本院已经依法确认其2021年2月8日向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发出的通知依法发生终止履行的效力,故邢台县煤田加油站的该项诉求属于重复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要求返还给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出资额2,670,000元的诉请,因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且庭审中,经本院释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与邢台县煤田加油站双方均对各自在合建后的煤田加油站中的各自资产比例和价值问题并不申请评估鉴定,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仅依据其在2017年10月10日所做的估价报告要求法院确认其应当退还的投资额,本院认为该估价报告系庭前双方自行委托,且邢台市全成加油站不予认可,该估价报告的出具时间距现在较长,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因原被告双方对其各方在合建后的煤田加油站中的各自资产比例及价值问题未提交任何证据,故本案对此不做处理,双方可另行起诉。

关于邢台县煤田加油站要求邢台市全成加油站退出加油站经营地的诉请,庭审时,本庭询问该加油站现是否由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实际经营并占有,邢台市全成加油站代理人称需庭后核实,但庭后并未提交核实意见,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也未提交该加油站由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实际占有的证据,故对于该项请求,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发出的《通知》已发生终止履行《邢台县煤田加油站(甲方)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乙方)联合建设加油加气站的方案》的法律效力。二、驳回原告邢台市全成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邢台县煤田加油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邢台市全成加油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160元,由被告邢台县煤田加油站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9年3月13日,河北省煤田地质局办公室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革名单的通知》,要求邢台县煤田加油站在2020年底之前以市场化转让方式退出。

2013年3月11日,邢台市全成加油站与邢台县煤田加油站签订联合建设加油加气站的方案,该方案第8条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15年。在此期限若由于不可抗力(主要指国家政策调整和地方政府规划等方面的原因)致使经营无法进行时,对企业发生的亏损甲方仅以除地皮外的投资负有限责任。若发生拆迁补偿时,按占地面积给予的补偿归煤田地质局仓库所有,其它补偿收益,甲乙双方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租赁、购买及合作经营的权利”。

2021年2月8日,煤田加油站向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发出终止履行方案的通知书。上述文件的规定属于涉案合同第8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依照涉案合同第8条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终止涉案合同履行。

因案外人史汝帅已通过公开转让的方式取得了邢台县煤田加油站的相应产权和相应资质,且已支付相应价款,原属邢台县煤田加油站的国有资产部分以及该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由史汝帅取得,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与邢台市全成加油站签订的方案已经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该方案目的也无法实现。本院认定邢台县煤田加油站于2021年2月8日向邢台市全成加油站发出的通知发生终止履行的效力。

综上所述,全成加油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邢台市全成加油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2-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