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晏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 二、蒲文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152074.6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晏支公司在阿良仁的×××小型轿车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6037元;刘生财赔偿22811元,雷发甫赔偿45622元,蒲文梅自行承担7604元。 上述款项各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1826元,由阿良仁负担913元,刘生财负担9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52元,阿良仁负担1826元,刘生财负担18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