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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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考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广鸿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广鸿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兰考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甲醛款84838.40元; 二、驳回原告兰考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兰考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1元,由被告河南广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