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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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赵守宝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农庄支行借款90000元、利息9397.89元(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及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55%计算的利息; 二、郜海龙、王发龙、赵守宇对赵守宝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郜海龙、王发龙、赵守宇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赵守宝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元,减半收取计1143元,由赵守宝、郜海龙、王发龙、赵守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