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8-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汝阳大仓面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汝阳大仓面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小麦2312斤。

若被告汝阳大仓面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返还小麦义务时,可按每斤小麦1.18元的价格折价补偿给原告***。

被告***对上述条款所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汝阳大仓面业有限公司和***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0
发布日期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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