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汝阳大仓面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汝阳大仓面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小麦2312斤。 若被告汝阳大仓面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返还小麦义务时,可按每斤小麦1.18元的价格折价补偿给原告***。 被告***对上述条款所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汝阳大仓面业有限公司和***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20 |
| 发布日期 | 2018-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