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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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偃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算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及罚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001.41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6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永旭 人民陪审员 王雪珂 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杨鹏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