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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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汝州市翔瑞大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汝州市翔瑞大酒店有限公司147894.59元; 二、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汝州市翔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翔瑞大酒店承包合同》;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汝州市翔瑞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元,反诉费355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汝州市翔瑞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362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5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书朝 审 判 员 ***伟 人民陪审员 张亚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杭红晓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