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汝州市翔瑞大酒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汝州市翔瑞大酒店有限公司147894.59元;

二、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汝州市翔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翔瑞大酒店承包合同》;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汝州市翔瑞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元,反诉费355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汝州市翔瑞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362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5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书朝

审 判 员  ***伟

人民陪审员  张亚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杭红晓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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