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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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榆林市鑫玮兴业商贸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纪宏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小宁借款本金621657元; 二、被告纪宏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小宁借款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其中以121657元为基数,按年息15%计算,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曹小宁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3900元,由原告曹小宁负担4500元,被告纪宏栋负担9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