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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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衡阳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三日内起将位于衡阳县交付给原告***、***; 二、被告衡阳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0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止);后段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衡阳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