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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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闫欢、马冠冠共同偿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已产生的利息111307.6元,并给付借款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月利率10.92‰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马李义、王学云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二被告中的任一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均有权向被告闫欢和马冠冠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闫欢、马冠冠、马李义、王学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