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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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庆祥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共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共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170000元、支付利息1481854.94元、罚息692812.51元、复利46308.25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2月19日,之后的罚息按《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HT191211029548)及《人民币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191211029548-1)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借款期限内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柳州市共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柳州市庆祥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柳州市XX号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韦红波、贾路魁、曾健强、周国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 -6- 告韦红波、贾路魁、曾健强、周国雄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柳州市共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共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柳州市庆祥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韦红波、贾路魁、曾健强、周国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