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 营口盼盼镀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吉林省金铭朗巍彩镀科技有限公司 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4989985.59元; 二、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复利2548283.49元(截至2019年10月20日,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唐月平质押的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2250万人民币的股权在质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金铭朗巍彩镀科技有限公司、营口盼盼镀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唐月平、王轶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29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金铭朗巍彩镀科技有限公司、营口盼盼镀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唐月平、王轶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5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