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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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某1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十万零七千一百三十一元六角六分(不包含未向贵州骨科医院支付的二万五千七百一十三元九角四分医疗费用)。 二、驳回原告杨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6元,减半收取1272.3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5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2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