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景鹏损失3363.99元。

二、驳回原告李景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家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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