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昌浩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 莱芜市大三层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莱芜市大三层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南昌昌浩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31900元及利息(以231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米帅、谷靓雯、米元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计2389元,由莱芜市大三层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米帅、谷靓雯、米元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