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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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长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鹏兴经贸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誉承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州长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涉及商业承兑汇票事宜的纠纷,而开具该商业承兑汇票的是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属下的公司中山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根据2020年12月23日已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偿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的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规定之精神,本案与所涉票据的出票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中山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上诉人依该司法解释的法条和此事实,其应将票据的出票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中山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的被告之一。但在原审诉讼中并未将其列入其中,实属程序不当,存在“偷步”跨越法定程序实现权利的行为。其次,上诉人就本案所涉票据纠纷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及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规定之精神,提请申请追加所涉票据的出票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中山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一,通知其参加本案所涉票据纠纷民事诉讼。综上事实表明,本案所涉票据的出票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中山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与本案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将其列为本案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由此产生本案的纠纷事项显然是涉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依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下发的有关涉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案件集中管辖通知的精神,有关案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还是在有关事实上,只要有其中一项是涉及恒大地产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案件,都需纳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莱芜市鹏兴经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原告莱芜市鹏兴经贸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选择背书人即本案被告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深圳誉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长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受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即原告对于被告诉讼主体的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被上诉人首先选择原审被告之一的济南市莱芜旭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当事人无集中管辖规定中的涉案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故本案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