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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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山市富润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保山市富润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付光康268000元。 二、驳回原告付光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征收2660元,由被告保山市富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