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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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万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利息计算方法:以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至代偿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175%计算;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与利息计算方法相同)、违约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0.00元,由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