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丽华52,232.23元;

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丽华12,756.31元;

三、被告窦德刚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丽华5,900.00元;

四、驳回原告姜丽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0元、保全费220.00元,共计470.00元,由窦德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以及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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