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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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怀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所保晋BXXXXX陕汽重型牵引车的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3265元、施救费300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6126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7元,减半收取1788.5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怀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5-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