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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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鑫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则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追索其股东,最终可明确到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有关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已经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8民初257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污水管道设施改造拉管工程协议书,该建筑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为大厂回族自治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确定的施工工程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故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廊坊市中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称该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