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茂名市茂南区鲜茶餐饮店 广州山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鲜茶餐饮店上诉称,请求撤销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8008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著作权侵权纠纷,而非信息网络侵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山丘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虽然是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案由起诉,但结合本案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作出本案裁定时,将本案案由定性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因此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法院既然定性本案民事法律关系是著作权侵权,则应适用关于著作权侵权的管辖规定。但一审法院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来认定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另一方面却适用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定,明显是自相矛盾的。山丘公司主张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质只是鲜茶餐饮店实施侵权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二、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山丘公司曾于2019年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号为(2019)粤09民初329号案件,案由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被告住所地以及曾经审理过本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由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山丘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中,从山丘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事实理由、提交的证据来看,鲜茶餐饮店在其运营的网店上,利用与山丘公司的作品相似的图片,进行店铺宣传及商品销售,该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在信息网络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一审法院适用该规定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然鲜茶餐饮店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山丘公司已选择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作为本案的受诉法院,故鲜茶餐饮店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