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张中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045.72元,以及支付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2021年8月29日止的利息和复利1093.01元、其他费用0元;2021年8月30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限被告张中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计至2021年8月29日止的违约金539.27元,2021年8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8元,由被告张中南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5.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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