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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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托克托县一信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理赔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理赔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1000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剩余车辆损失98698元的20%,即为19739.6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剩余车辆损失98698元的20%,即为19739.6元; 上述四项合计为4147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各负担2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