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汕头市亿迪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升镇满好电器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汕头市亿迪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管辖。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汕头市潮南区。2、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往上诉人的上述地址,说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也清楚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汕头市潮南区。因此,本案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满好电器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的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满好电器厂诉求判令汕头市亿迪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满好电器厂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满好电器厂的住所地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故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中山市东升镇满好电器厂作为原告方,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既然已经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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