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罗玉珠、罗世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8.61元、利息10,663.52元,并支付本金49,998.61元及从2021年4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5.140625‰计算的利息。

二、葛光森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葛光森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玉珠、罗世权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5元,由罗玉珠、罗世权、葛光森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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