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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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与连宇烜于2020年5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HT9030230200001566《借款合同》; 二、连宇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借款本金20772.3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68.79元(该利息计至2021年8月4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三、连宇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2.5元,由连宇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