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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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庆市高要区中天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肇庆市中天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建明、邓秋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0468.02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0月28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已付房价款630535元的万分之一点二的标准按日计算,计至被告肇庆市中天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将案涉商品房实际交付原告李建明、邓秋平使用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元,由被告肇庆市中天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