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宜城支公司
安庆市运龙运输有限公司
池州市重泰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宜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建林36494.15元。

二、被告张建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建林2690.85元。

三、被告苏方正、余爱清、苏某1、苏某2、苏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苏小三遗产的范围内共同赔偿原告金建林210元。

四、驳回原告金建林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张建强负担140元,被告苏方正、余爱清、苏某1、苏某2、苏慧在继承苏小三遗产的范围内共同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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