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梦县曾店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
湖北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梦县曾店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99000元,利(罚)息8968.29元,后段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49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时间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东平、汤君英、王云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对被告湖北古泽房地产公司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8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68元,由被告王东平、汤君英、王云霓、湖北古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梦县曾店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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