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申请人鞍山银行称,鞍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诉成龙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作出(2008)鞍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根据鞍山银行于2021年11月29日下发的鞍银保字(2021)337号《关于收回鞍山银行建设支行不良资产(债权)接收管理权的通知》。特向贵院申请将(2021)辽03执恢8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鞍山银行。 经查,因成龙学校未自动履行本院(2008)鞍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鞍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3日以(2009)鞍执实字第128号立案执行。2021年5月25日,本案以(2021)辽03执恢81号恢复执行。 另查,2011年1月10日,鞍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鞍山银行。2011年4月15日,鞍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变更为鞍山银行建设支行。2021年11月29日,鞍山银行下发鞍银保字(2021)337号《关于收回鞍山银行建设支行不良资产(债权)接收管理权的通知》,主要内容为:现收回以鞍山银行建设支行(原鞍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名义进行诉讼及债权接收的管理权限,由鞍山银行统一管理。2021年11月29日,鞍山银行建设支行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08)鞍民三初字第121号案件,原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依据行总部下发的鞍银保字(2021)337号《关于收回鞍山银行建设支行不良资产(债权)接收管理权的通知》文件之规定,我行现将(2008)鞍民三初字第12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鞍山银行。 本院认为,因管理需要,鞍山银行将下属建设支行的诉讼及债权接收权限收回,由鞍山银行统一行使。鞍山银行的该项决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鞍山银行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