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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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另查明:执行中,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2021)鄂0381执804号一案也进入执行程序。对生效文书确定的抵押土地23287㎡享有优先受偿权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流拍价38437179元,将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武当山特区石家庄村53730.13㎡出让土地(证号:武土国用2012第142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30443.13㎡(计21778101.90元);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287㎡(计16658821.19元),因涉及规划该土地暂不能进行分割,由二申请执行人对该土地按份共有。 二、裁定送达之日起,该土地所有权转移给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附录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