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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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张铁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中开发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436.55元,所欠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6月20日的罚息7346.26元(399436.55*15.4%/360*69-4443.78),本息合计406782.81元; 二、被告张铁良按照2021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原告自2021年6月21日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三、被告刘玉莲、张丽峰、闫利军、底成艳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3716元,由原告负担15元,五被告共同负担3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