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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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叶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被告刘大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郏四成工程器械维修费用25,600元及评估费1,16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郏四成要求反诉被告刘大鹏支付涉诉项目整改费用154,588.53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反诉费4,578.83元,减半收取计2,289.41元,由反诉原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郏四成负担2,024.91元,反诉被告刘大鹏负担2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