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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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市马坝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5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5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易强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林清成、赵林钟支付工程款381024元及利息【以243346.6元(550709.6元-258000元-49363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及以137677.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5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林艳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275374.54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变更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5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韶关市马坝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275374.54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林清成、赵林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11495元,由林清成、赵林钟负担1380元,由易强云负担3615元、林艳梅负担3250元、韶关市马坝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250元;林清成、赵林钟多预交的1011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易强云应向一审法院交纳3615元、林艳梅应向一审法院交纳3250元、韶关市马坝建筑工程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32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5元(林清成、赵林钟已预交17450元,林艳梅已预交8725元),由林清成、赵林钟负担1563元,由易强云负担2737元,由林艳梅负担8725元;林清成、赵林钟多预交的1588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易强云应向本院交纳27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