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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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陈军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归还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借款本金40038.92元及至2021年7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1207.08元,并支付借款本金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的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5元,由被告陈军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