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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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忠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1328.97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8日的利息14150.18元(含期内利息420.08元),并支付以剩余借款本金31328.97元和期内利息420.0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6.785‰计算的罚息、复息; 二、被告潘秀红对被告林忠法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台银(高保)字(2098000672)号的《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被担保主债务本金余额以50000元为限]; 三、被告潘秀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部分向被告林忠法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由被告林忠法、潘秀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