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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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舟山市凯升水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李平享有舟山市凯升水产有限公司20%股权; 二、舟山市凯升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李平为股东的相关手续,水永海、蒋世波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舟山市凯升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担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债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在本判决生效后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