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
梅州市忠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谢福英各项损失共计327807.27元;

四、梅州市忠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谢福英各项损失共计6930元;

五、驳回谢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16.48元(该款已由谢福英预交725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758元,由梅州市忠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7元,由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负担639元,由谢福英负担4982.48元。上述费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梅州市忠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迳行向谢福英支付。

鉴定费7076元(该款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梅州市忠达物流有限公司分别预交353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677元,由梅州市忠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负担610元,由谢福英负担4754元。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迳行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610元。谢福英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迳行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1251元,向梅州市忠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350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416.48元(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预交137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758元,由梅州市忠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7元,由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负担639元,由谢福英负担4982.4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388元,梅州市忠达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37元,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639元,谢福英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4982.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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