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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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林绍祥经济损失157578.09元(其中医疗费58063.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护理费3474.36元、误工费92030.64元、交通费1800元、复印费50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项下赔偿原告林绍祥护理费3474.36元、误工费92030.64元、交通费18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项下赔偿原告林绍祥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医疗费58063.09元中的7840元;合计107305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已给付原告10000元应予以扣除,应实际支付原告林绍祥人民币97305元; 三、上述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医疗费58063.09元中的50223.09元、复印费50元,合计50273.09元,由被告邵帅赔偿原告林绍祥; 四、驳回原告林绍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7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邵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邵帅随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