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鹿寨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借款本金250,964.29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共6,580.14元(该数额暂计至2019年10月22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计算到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被告柳州鹿寨康鸿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对抵押物即被告陈健位于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0号鸿泰名邸第5幢1单元1-3001号房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05元,由被告陈健负担,被告柳州鹿寨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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