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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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市东洲区园林管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市东洲区园林管理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庆海医疗费1324.05元、交通费90元,合计1414.05元的50%,即:707.03元; 二、驳回原告侯庆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庆海自行负担220元;由被告抚顺市东洲区园林管理处负担30元,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侯庆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