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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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鹿寨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韩雨蓉、陈露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借款本金383,964.84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共21,538.96元(该数额暂计至2019年8月30日止,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鹿寨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对抵押物即被告韩雨蓉、陈露海位于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0号鸿泰名邸第5幢3单元3-2204号的房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29元,由被告韩雨蓉、陈露海负担,被告柳州鹿寨康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