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朝阳重型矿山水泥机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士忠、朝阳重型矿山水泥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大为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9月份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利息(应扣减已付15,000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田大为对被告韩召贤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8元,原告田大为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士忠、朝阳重型矿山水泥机械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田大为预交3,058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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