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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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朝阳重型矿山水泥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士忠、朝阳重型矿山水泥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大为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9月份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利息(应扣减已付15,000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田大为对被告韩召贤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8元,原告田大为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士忠、朝阳重型矿山水泥机械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田大为预交3,058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